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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无法调解与无法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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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调解与无法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 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适用调解。依据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只需要确认合同的案件使用判决书”。

(3)对需要追缴罚没一方何种双方财物的,不能调解。例如:张三和李四是从小在农村长大的朋友,李四明知张三有赌博的恶习。一次张三赌博输了钱,急于将输掉的钱赢回来,向李四说明了原因。双方书写了借据一张,约定李四借给张三一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偿还本金1.1万元。张三将借款赌输,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李四一纸诉状起诉了张三,要求归还借款以及利息1.1万元。审理中查明李四明知张三借款去赌博,仍然借款给其,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就混淆了调解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对此类借款纠纷不但不能调解,还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双方进行非法活动的1.1万元。

依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到处协议的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3)调解维持继父母子关系纠纷案件。

(4)能够当即履行的几案件。例如,要求赔偿的数额,经调解达成一致,并当即给付,调解终案的。

(5)没有执行内容的纠纷案件。例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而当庭赔礼道歉后,另一方表示满意,调解终案的。

(6)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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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重要步骤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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