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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司法解释及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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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司法解释及约束(篇1)

自1996年7月5日江泽民同志发布了第70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后,该法就一直受到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莫过于《拍卖法》到底是约束拍卖企业的,还是约束拍卖行为的。明白事理的人一看就知道,如果《拍卖法》仅仅是约束拍卖企业的,那么共和国主席是不会签发这个主席令的,只要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就可以了。如果说主席签发了主席令的确只是约束拍卖企业的,那就说明只有拍卖企业才有资格进行拍卖活动,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开展拍卖活动。

早在几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厉打击腐败,就已经三令五申国家机关必须与经济实体脱钩。此前,有很多国家机关下设经济实体,通过其进行一些既似行政事务、又似经济活动的业务,个别部门甚至将这类实体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为了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廉洁性,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权力经商。国家行政机关各下属企事业单位纷纷脱钩、改制,正是中央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的结果。经过这几年的整顿,应该说权力经商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扼止。

《拍卖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拍卖这一比较特殊的商业行为,防止行政权力参与经济业务。众所周知,拍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关系,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种方式是最不易形成幕后交易的买卖方式。也正因此,国家公物、法院强制查封的财产、海关罚没物、工商税务部门的罚没物等等的处理都普遍采用拍卖的方式。由于拍卖对于新中国而言是一种比较新的买卖方式,国家一直没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定,因此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很有效的体现。各国家机关在处?quot;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时也往往没有统一的形式,虽然名为拍卖,实际上与拍卖的本质相去甚远。

《拍卖法》出台后,应当说,虽然法规制订得还不够详细,但已经是有法可依,在一些大的方面已经做了规定。

拍卖法司法解释及约束(篇2)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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