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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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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浅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

(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p副标题e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

(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

(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

(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

(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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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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