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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制定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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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制定与基本原则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的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程序比较严格。在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宪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了行使制宪权的不同方式。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一、制宪机构的设立

制宪权主体虽是国民,但实际上行使制定权的主体是制宪机构。为了制定宪法,各国通常成立各种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制宪机构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当然,制宪机构产生过程是否民主以及制宪者的素质问题对制宪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


司法考点之宪法制定与基本原则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在基本宪政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贯彻。如我国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把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有机结合的原则,使宪法草案具有较好的基础。1954年3月,提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把它作为基础,组织了对宪法草案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据统计,共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意见。对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内容,在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过程中,《人民日报》发表了几篇社论,及时总结了讨论情况,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利益协调,寻求共同的社会基础。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

表决通过是从宪法草案转变为宪法的关键,因而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程序备受关注。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在表决通过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议会、代表机关等民意机关表决通过,而且要求有民意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颁布实施;二是在民意机关表决通过后,还需要经过全民公决,国民投票通过之后,才能颁布实施。

四、公布

一旦宪法草案经过表决获得通过,就要予以公布,以昭示本国的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使之成为所有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从各国实践来看,宪法通常帼家无首或代表机关予以公布,如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务委员会主席颂上,巴林国宪法由世袭君主埃半尔以真主的名义公布等,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源性(普遍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制宪者往往以它作为构筑国家宪政制度的原理,并将其视为国家宪政制度所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和更充分的根据,不能将其推翻或拒绝使用。宪法基本原则的本源性意味着它是近代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并成为一个国家制定宪法、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级性根据。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凡在立宪、行宪中不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的就是搞假民主、假宪政。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它必须与宪法的特点相一致,而不能演化为法的一般原则。

3、最高性。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作为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一般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4、抽象性(概括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5、国别性与国际性。对于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总是直接依据国情而形成的,是一国制宪者对于该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体系本质和规律认识在宪法中的集中反映。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存在不同,因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总是存在差异。但是,宪法在现代可以称之为世界通用文化,从其产生来看,各国之间也有着历史渊源或继承和借鉴的关系,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一些相互关联或一致的宪法观念在形成,因此,在认识宪法基本原则时,应该承认其国别性和国际性共存,而且国际性的趋势在进一步发展。

6、恒定性(时间上)它在宪法发展以及宪政实践中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并决定着宪法关系的持续性,绝不回宪法具体条文或制度的变化而更改,恰恰这种变化应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宪法基本原则。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的宪法学界,受阶级分析范式的影响,一般根据宪法的两种不同类型分别概括为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90年代以后,宪法学者们一般不再囿于这种局限,从更加普遍的意义上论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人民主权;

(二)三权分立;

(三)法治;

(四)保障公民权利;

(五)保障私有制。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社会主义;

(二)无产阶级专政;

(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

(四)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

(五)法制原则;

(六)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观点二: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是保护和发展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原则)有: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三权分立原则(资本主义的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观点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与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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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意义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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