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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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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一)概念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以体现在法里面的价值准则作为标准来对一定的现象、事物等等作出判断。即从法出发,来对其进行判断,或者说是拿法的一定价值尺度来对一定的事物进行判断。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从一定的事实出发用法来进行检验。

(二)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当作两种判断时,选取的价值取向不一样。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向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不具有确定性。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体现为四方面:

(一)自由价值(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二)秩序价值

(三)利益价值

(四)正义价值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所遵循的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指多种法的价值同时针对同一事物存在时,要按其顺序来决定以谁为准。

(二)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

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会制定。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会。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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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

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1.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以国家为前提条件。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国家离不开法

1.任何国家权利都必须通过法律的确定而合法化。

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

4.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保障国家制度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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