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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前需注意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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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前需注意的情况

审前准备工作要从审核诉讼材料开始。这些诉讼材料将包括:

(1)起诉书(在民事案件中还包括反诉书);

(2)申诉书;

(3)申请书;

(4)答辩状以及周围在这些法律文书周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起诉书、申诉书、申请书、答辩状等。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审核诉讼材料是开庭审理前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审核诉讼材料的目的,是使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对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等是否在问题上做进一步的审核,对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等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为了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

尽管在立案阶段已经对案件的主管以及管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还存在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起诉存在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撤回起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的裁定除外;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不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之内又起诉的。

首先是案件的管辖是否准确。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刑事审查管辖问题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级别管辖,主要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以及案件是否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性案件。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犯罪地不同的案件,这类案件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如果主要犯罪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可将案件转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当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由本院管辖不影响案件审判的,则不移送。案件经过审查,需要转送管辖的,应该制作移送函,并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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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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