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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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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问题即作为附属问题出现。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也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鉴别。这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即发生重合。

目前,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附属问题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这类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第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进行。第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抗辩理由。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目前,诉讼实践中常见的是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案件中既存在着行政争议,也存在着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民事问题只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第二,此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有特定的关联性。第三,这类案件中的行政问题和民事问题可以分离,行政审判不以民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民事问题的解决也不以行政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

三、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不服行政裁决的争议案件。具体有三种:其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侵权赔偿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其二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房屋等行政确权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其三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案件。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案件中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第二,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联系,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发生。第三,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只有同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讼的目的才能实现。

解决民事争议是最终的目的,但如果忽视行政裁决的存在,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不作判决,则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不一致时,民事争议得不到真正解决。同样,如果只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直接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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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行政案件的属性: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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