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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时间: 小龙 职场百科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

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二、犯罪客体与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

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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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定义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

这些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第13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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