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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挂失的支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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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挂失的支票种类


可以挂失的支票种类有哪些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其他有关手续同上。

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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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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