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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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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主要内容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

不是鸡毛蒜 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 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④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

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①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

② 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 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3)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列两种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

3、”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换言 之,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劫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4、关于重大误解的最后三个交代

(1)第一个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之问题。

(2)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偾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3)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隐藏的计算错误;

②公开的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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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五大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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