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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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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案情:

甲预测某地段新修的门市会在一两年内增值,遂凑足10万元资金从开发该片区的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其中的一个门市。双方签订出售合同约定:从甲付清房款次日起房地产公司在90日内为甲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房产证所需税费的义务。

甲付款后一边等待房地产公司给自己办理房产证,一边积极寻找买主。果然不到一年该地段门市大幅增值,甲所购门市乙愿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向甲支付了房款后催促甲将门市及时过户给自己。但因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按约定为甲办妥房屋产权证,致使甲无法履行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找到甲要求甲退回房款。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房地产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赔付甲提出的2万元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主张的2万元经济损失属于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甲所提出的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评析:

第二种意见分析理由如下:

甲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赔付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未来性,即是一种未来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二是期待性,即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三是现实性,即其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条件时就会被当事人所实际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本案中甲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门市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房地产公司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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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劳动合同法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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