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养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成都禁养22种烈性犬名单
成都禁养犬种有22种,分别是:西/藏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斯塔福梗犬、秋田犬、阿根廷杜高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日本土佐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巴西非拉狗犬、比特斗牛梗犬、爱尔兰猎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中华田园犬。
成都限养区范围包括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和高新区,以及其他区市县划定的中心区域。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新手适合养什么狗
1、吉娃娃
吉娃娃属小型犬种里最小型、动作迅速,以匀称的体格和娇小的体型广受人们的喜爱,其对主人依赖、忠诚、服从,由于吉娃娃犬的性格与忠诚,它们经常被人类赞誉,因为它们体型细小,使它们能轻易适应现代的生活环境,其最适合作为初养宠物的人群,或是高龄长者身边的玩伴。
2、柯基犬
柯基犬是一种小型犬,性格非常稳健,小短腿柯基犬是时下很受欢迎的宠物,不少人都被它们萌萌的外表所吸引,而饲养它们的人也是越来越多,它们的智商排名是比较靠前的,位列11名,柯基犬相对来说是很少会出现拆家的,它们通常只在户外会“随心所欲”地运动。
3、杜宾犬
杜宾犬体形为中等,身体强健有力,肌肉发达,它也是深受欢迎的宠物狗之一,杜宾犬聪明、忠诚,这种犬特别适合作为伴侣犬、守护犬,所以第一次饲养狗狗的人群都不需要对杜宾太过操心,只需要主人有时间多带它出去遛遛,训练它,杜宾犬很容易被训练,经过主人的几遍调教,它就能很好的完成训练,主人还可以准备一些狗零食,当狗狗完成指令后,可以适当奖励,不仅可以补充营养,还能磨牙。
4、西高地
西高地体型小巧,但体格很强壮紧凑,骨量足,身体平衡性好,西高地白梗犬智商排名47,属于中等程度的狗,但是养过西高的人知道,它很聪明,它很喜欢刨洞,小小的会动的物体会让它非常兴奋,追着跑追着叫,所以很适合新手饲养,能带来不少的欢乐。
5、泰迪犬
泰迪犬其实就是贵宾犬的一种,不过它也是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的,这个犬种十分的可爱,饲养的人们也是比较多的,因此它也非常的受到大家的欢迎,它聪明伶俐,所以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欢,在饲养泰迪犬的时候,主人们就会发现泰迪犬的可爱与聪明了。
不过泰迪因遗传原因毛发容易褪色,建议主人给泰迪挑选一款清淡低盐,选择喂含深海鱼油和海带粉的狗粮比较好,鱼油中含有不饱和脂肪酸Omega-6和Omega-3,可以亮泽毛发!
不知道如何挑选狗粮的宠主,可以点击橙色框框学习了解:
6、拉布拉多犬
拉布拉多猎犬是一种中大型犬类,个性温和、活泼,智商高,也对人很友善,跟哈士奇和金毛寻回猎犬并列三大无攻击性犬类,拉布拉多智商位列世界犬类第七,对小孩尤其的友善,对饲主略粘人,是个值得信赖的家庭犬。
7、金毛犬
金毛犬聪明机灵,性格活泼、爱撒娇,对主人忠诚友爱,并且容易喂养,所以是现在非常流行的大型宠物狗品种,金毛犬在犬的智商中排名在第四位,有着一身金色的毛发,目前多被用作家庭犬及导盲犬,非常适合新手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