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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10篇

时间: 李崎 条例

学生奖惩条例(篇1)

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各类考核中,制定奖惩条例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全校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省级标准。

二、将普通话测试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普通话未达国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同时该年度不得评先进,考核不能评优秀。

四、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创文明班级条件之一。

五、“上课坚持用普通话”作为教师年终评估考核中“工作态度”内容之一。

六、在对教师的年终考核中,把“在校园中坚持讲普通话,并正确书写规范汉字”作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的一个方面。

七、在学生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先进班集体、少先队先进个人、集体等评优活动中,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班委重视、同学自觉的班级可加1-3分,不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减5分。

八、全校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同各种评优相挂钩。

本条例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学生奖惩条例(篇2)

一、学生干部是实施学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劳动者,他们应同成绩优等生一样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选出校级、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在通过本条例的考核后,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1、对于优秀校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2、对于优秀班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的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3、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校级学生干部,由校方派人撰写个人简历,载入校史。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考核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优秀班级干部由政教处终评,优秀班级干部由校长室终评。

四、对于学生干部的奖励,原则上应通过班主任、团委老师及校领导的审核。

五、校级学生干部列为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候选对象的、在评审时,优先推选。

学生奖惩条例(篇3)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奖惩条例(篇4)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

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凡在一年内出现下列违纪责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扣工资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约辞退。

①白天值勤时,出现外来人员干扰校内教学或伤害师生事件未发现或制止。外来人员在校内推销产品,摆卖或游串未制止、赶走的情况。

②值班期间看书报杂志、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内值夜班人员聚集在校门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况。

③值班期间洗车、修理摩托(单)车、与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闲聊或睡觉等失职情况。

④值勤时未穿制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⑤下班期间在校门内外摆摩托搭客“炒更”的情况。

2、上班值班期间,学校范围内所包干的责任区出现破门入屋、盗窃财物或重大破坏公共设施事件,按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50-500元的处罚,一年内出现两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行为,学校研究解约辞退。

3、改变保安员节日慰问金发放方式。第一步按临工标准发放,另一半到年终要根据当年工作情况,是否违纪、失职和全勤等情况而补扣补发。

4、设立保卫工作登记本,根据登记本记录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保安员按小组为单位,每半年一次若无责任事故发生,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凡抓获偷盗者或制止重大事故发生者,视挽回损失的大小,经学校研究讨论,每次分别给予50-500元的奖励。

5、根据保安员一年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是否续约。

学生奖惩条例(篇5)

1、 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处分,且全额承担修缮的工本费。

2、 多次捣乱课堂纪律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3、 不尊重老师,辱骂或顶撞老师,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 与同学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 在校内或校外吸烟二次或以上,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6、 在校内或校外偷窃他人钱财,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7、 迟到四次(包括课间迟到)作旷课一节处理。旷课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与家长联系;旷课满一天者到年级组停课检查并酌情处理,旷课满十五节者,根据违记情况和检查态度,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8、 逃课或逃夜累计达二次,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9、 传播不良书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0、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夹带、传字条、交头接耳、偷看别人答案等行为均属作弊行为(涉及双方都作作弊行为论处),如经监考教师发现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视情况轻重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1、 其他违纪情况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符合报送工读教育条件的可送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12、 累计二次口头警告处分可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警告处分可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二次记过处分可受留校察看处分。

13、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4、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 在对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考察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17、 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18、 口头警告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为“差”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了解核实,品德表现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奖惩条例(篇6)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

(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学生奖惩条例(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学生奖惩条例(篇8)

一、惩处等级:

1、免予处分,公开批评:班内公开批评、全级公开批评、全校公开批评;

2、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惩处权限及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在班会上宣布;

2、全级公开批评由级组长决定,在全级学生大会上宣布;

3、全校公开批评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行政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特殊违纪案例可组织学生违纪仲裁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然后由德育处发布处分通报,并将处分通知书寄往学生所在街道、村委会或家长单位。

三、惩处后的教育及处分撤消:

1学生受处分后,每月月中写一份思想行为汇报交班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长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进错误。

2、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满一个学期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申请撤消处分。

3、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书》,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和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申请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须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审批。审批后,德育处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到高中学习结束尚未获得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生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四、各类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学生,学校给予班内、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对已达到处分标准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违纪学生也可从宽处理,免予处分,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扰乱学校生活、学习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职工,漫骂、讥讽学生干部或管理人员;引外人进入学校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师生安全,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进入网吧或“三室一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

(4)带手机回校、考试作弊、传阅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经批准在外留宿),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他人财物,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窃、喝酒、吸烟、聚赌、谈恋爱、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

(7)打群架或组织打群架,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多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其它纪律,且不服从教育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建立文明班评比与纪律处分联系条例。一学期内,因违纪行为(指未达处分要求)给班级带来扣分达6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扣分达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带来扣分达12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15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实行处分累积条例:两次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两次警告,记过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达两次记过,作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受处分,作饬令退学处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五、其它:

1、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者

(3)屡教不改

3、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报告的责任。若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4、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学生先进;担任学生干部或已被评为学生先进的,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消其职务和称号。受校纪处分未撤消的,到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学生档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时参考。

学生奖惩条例(篇9)

一、一般违反纪律现象:

1、迟到、早退。

2、迟到进校门,不如实在登记本上填写姓名班别的

3、扰乱课堂纪律。

4、下课时间在教室、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5、在校内玩扑克,在非运动区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种体育活动。

6、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快餐盒、剩饭。

7、在学校室内、墙上、桌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破坏校内宣传布告等。

8、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礼堂、室内运动场、别班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9、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

10、违反午休纪律。

11、举止、语言不文明,说粗口话。

12、不尊重教职工,不听从教育,有顶撞老师的现象,背后叫老师绰号。

1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有关规定, 校服着装、发饰、发型不合要求者。

14、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15、私自将外校人员约进学校来。

16、吸烟。

以上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级组提出警告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违纪现象及处罚条例:

(一)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除罚款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串通外校人员来校威胁我校学生或扰乱学校纪律甚至使我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滋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四)在校内外有打架行为,打架双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至伤者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五)在校内外有抢劫、勒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旷课违纪的处分条例:

1、对无故旷课达七节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学生要交待清楚旷课原因及去向;旷课累计1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级组长,并通知家长到级组,由级组长协助班主任、家长对该生进行教育。

2、我校根据市教育局中教处,“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考勤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凡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教导处备案。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高中学生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条例详见《正培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八)考试违规现象及处罚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级组范围内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学校处以警告处分。

(1)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的;

(2)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3)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将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试卷或答卷、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的;

(1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利用通讯进行舞弊的);

(13)英语口语考试中有意回答与考试无关内容的,取消口试成绩;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级组)

(2) 警告(级组)(学校)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高中)

2、 处分办法:

(1) 一般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级组进行批评教育,年级进行记录。

(2) 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可由年级组在级会上批评警告,或张榜批评警告,可不记录在案。

(3)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年级组上报教导处,教导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校集会上宣读或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4) 记过处分: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年级报请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审批,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由年级报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及行政会讨论确定,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6) 开除学籍(此项针对高中学生):受公安机关判刑。报教育局批准。

四、关于撤消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申请,据其态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学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取消学期评奖资格,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良。

(二)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导处申请,由班主任、级组、教导处签属意见,报请德育工作小组,据其表现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升学时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学生奖惩条例(篇10)

为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的顺利进行,培植优良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

校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1、胁迫、诱使他人违纪学校纪律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知情不报,隐瞒撒谎者;

4、在寝教室内下棋、打扑克者;

5、外出看录相、上网、打电玩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6、考试舞弊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7、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学。男女混居者,一经发现,一律勒令退学。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者;

9、有意损坏公私财产者一律勒令退学。

10、践踏、攀折花草树木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

11、盗窃或胁迫、诱使他人盗窃公私财产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彻底退脏。

12、对教师不礼貌,顶撞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

13、语言不文明,说粗话、脏话、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频繁,单独相处,关系暧昧,形迹可疑,且屡教不改者;

15、在校内外传播、阅读庸劣读物、淫秽书刊者;

1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者;

17、发现抽烟、饮酒者初犯给予记过之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三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赔偿他人医疗费医疗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8、凡在校内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一律勒令退学。

21、学生中传话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对凶手进行处罚外,对传话人进行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处分;

22、将手机带入学校者,除按“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处分外,一律没收。

23、在寝、教室内听收音机、录音机、随身听、MP3、MP4、吹弹乐器者;

24、在课堂上搞恶作剧或无理取闹影响课堂秩序者;

25、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玩篮、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习后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者;

28、违犯饭场、寝室纪律,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

29、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0、玩弄电话,乱拉学校电力开关,私拉乱扯电线者;

31、穿奇服、留怪发、画妆、佩戴首饰不听劝阻者;

32、翻越学校围墙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并责令其维修围墙。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3、不按规定,乱放自行车;

34、在校内骑车、滑车、跨车者;

3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

36、值日生不按时值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7、因个人违纪一月内扣除本班班级管理积分累计10分以上者;

38、乱扔果皮纸屑者;

第六条:旷课、早退、迟到之处分。

39、一学期内旷课(早退2次,迟到3次计一节旷课)累计已满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4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2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36节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48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凡德育量化考评不及格者,通知家长,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德育量化考评从新开始,考评成绩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八条:学生言行违背中学生守则精神,有不在本条例之列者由学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的原则,无论给学生何种处分,均事先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能及时改正,进步显著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认可,学校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未撤销之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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