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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员工劳务合同

时间: 新华 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___________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为全面履行总包合同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双方就劳务输出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阅本合同。

一、概况

1、甲乙双方资质情况

工程承包人(甲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输出人(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劳务输出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输出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输出工作对象:总合同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项目。

提供劳务输出工作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需大量持证上岗操作工人,甲方(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自有人力资源(持证上岗人员,均指操作工人)不足时,可向乙方(劳务输出管理人)发出补充人力资源(持证上岗人员,均指操作工人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时,必须及时向甲方组织、输送(补充)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报费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证件)的人力资源(均指操作工人,以下简称劳务人员),以确保甲方(工程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成)总合同内容。

3、劳务输出期限

以完成总包合同约定内容为止,或至甲方认为不再需要乙方继续提供劳输出工作时(至此时乙方应辙回已提供的全部劳务人员)止。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发包人签订本工程总包合同,处理施工过程中与发包人的配合事宜。

2、在劳务输出期限内,乙方向甲方输送(提供)的所有劳务人

员,均为甲方的所属员工,甲方具有使用权、管理权及教育与处罚权,并负责该期限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劳资纠纷、治安事件。

3、负责按国家规范标准的质量要求,认真组织作业,作好质量自检工作。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4、负责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的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按规程办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搞好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如发生治安、安全等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与所属劳务人员(含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与甲方自身原有的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含集体协议),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内部最低于工资标准,若为计件工资时,应不低于相关定额及同时期相应配套文件费用额度为标准,并根据协议及时地支付劳务工资(报酬),杜绝劳资纠纷。

6、负责配备劳务人员的个人劳保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一般伤病等福利待遇;如在劳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可协助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但所涉及的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发现劳务人员有不适应高处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者(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贫血病),有权遣返。

8、乙方所提供的劳务人员如有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不能履行应尽义务者,甲方有权随时遣返该劳务人员,并要求乙方另行输送(提供共)合格的劳务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甲方组织、输送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证件)的劳务人员。

2、协助甲方监督劳务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应尽义务。

3、督促甲方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4、如发现甲方不按约定发放劳务工资(报酬),引发劳资纠纷、不按规定配备劳务人员的个人劳保用品、不按规定作安全防护、向劳务人员发违章操作指令时,乙方有权制止,责令甲方纠正,且有权撤回所输送(提供)的劳务人员,并终止本合同。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三、劳务输出费用

(一)劳务输出费用标准

按工程人工费的_________%计算,共计________元。

(人工费的确定:按工程总造价________元的20%计算)。

(二)劳务输出费支付办法:

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四、工程负责人

1、甲方任命________为本工程项目负责,负责接收乙方输送(提供)的劳务人员,并履行使用、管理责任。

2、乙方任命________为本工程劳务输出负责人,负责向甲方组织、输送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证件)的劳务人员。

五、违约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什么员工劳务合同篇2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什么员工劳务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乙方自愿在甲方兼职,甲方聘请乙方为兼职人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一致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甲方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员工,雇佣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合同。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从事______岗位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______。据甲方的时间安排,在乙方无合理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

三、劳动时间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甲方按月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日,如遇节假日,发放顺延。

2、乙方在兼职时间内因甲方要求或工作需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金额须按照甲方审批认可的为准。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计划要求进行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3、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4、甲方应及时给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拖延。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乙方可以获取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

3、乙方在成为甲方兼职人员的同时,应自愿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银行帐号;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工作,按要求进度完成甲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拖延相关工作进度;

5、乙方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在甲方兼职期间获得的甲方资料和信息。

七、保密合同

1、乙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对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甲方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使用甲方资料为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损害甲方利益。

2、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期为1年,即在本合同终止、期满或解除后1年内,乙方必须仍然遵守本章第一条的约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什么员工劳务合同篇4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电话:家庭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电话: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劳动岗位、劳动量及劳动时间与全日制工作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甲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按实际工作量技工(每天九个小时)每人每天按九十元记报酬,每月月底截止。下月10号左右发工资。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如有病或病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十条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工作期间,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工作。合理损伤甲方相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在协议期间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违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什么员工劳务合同篇5

甲方:

乙方:劳务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在雇用乙方作为收银员制定以下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1)乙方每月工资元。乙方在本建筑公司上班壹年。按常规压押金元。(乙方上班上满壹年,押金,在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并发。)

(2)乙方必须上班上满整壹年,如果上班没上满整壹年或上了几个月有事不上了,要走,押金元就扣除了不给。作为损失弥补给甲方。(上班时间:每天早上7点上班到下午7点整下班。)

(3)乙方从第一天开始上班,必须遵守本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4)乙方每月奖金按月表现以及每月全勤+每月按时上下班+每天遵守员工管理制度的每一条,都做到了,每月发50元奖金,如果做不到,某月奖金就没了。

(5)乙方如果某一天违犯了制度某一条,就按员工管理制度规定的数额,从某月工资里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认可。如某一天违犯了制度乙方必须签字认可,如果不配合签字,以默认认可。以某月发工资,从工资里扣除的依据。

二:以上事项甲乙双方同意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反悔者负责。本合同自签字之日期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拿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什么员工劳务合同篇6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__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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