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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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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答:

提示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自1月1日至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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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五: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的规定计算。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六:及时报告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微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做、价格、工夫等

2、税务师事务所去企业预审(此步可以省略)

3、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所准备资料清单

4、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业务约定书

5、下户审计,外勤1-3天,出报告:5天

交表截至日期

当年的4月30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至日期,在4月30日之前要前往公司的税务专管员处交表,交表时带上公章、法人章,以便备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和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触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施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施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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