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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哪些

时间: 淑娟 条例

条例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今天小编整理了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哪些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哪些

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哪些

有权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的基本含义

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条例的特点

条例和其他法规性公文比较起来,有三个较为显著的特点:

1.法规性强。作为典型的行政法规文种,其法规性强是十分明显的。我国的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用条例行文。建国初期,我国一些基本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尚未制定之前,都是用“条例”这种形式先制定单行法规的。我国具体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先以“条例”的形式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以“法”的形式发布,因此,可以说“条例”是一些法律试行阶段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条例又是法律条款具体化的常用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后,为对各类经济合同具体管理,便用《借款合同条例》等一组法规加以具体化。条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法规性强是条例的特点之一。

2.时效较长。条例既然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它就同时具有时效性较长的特点。条例在法规性公文中,是规格最高的一种。它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一般都是对一个时期内的规范对象加以规定。而对一些阶段性的,甚至是不很成熟的,则用其他法规形式。同时,在条例的条款设计中,应该考虑到它的这一特点,一些临时性条款不宜写入,更不能匆匆制定,不断更改。当调整对象消失或出现新情况时,条例就自然失效了。当然,这需要通过有关文件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3.制发严格。条例制发严格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适用范围的限制上。其他法规文件使用较为灵便,使用时限可长可短,而条例必须用于制定较为长期、较为全面的规范,因而,条例主要用于表述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发严格还表现在文种使用的限制上,虽然国务院的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使用“条例”,但制定规章不得使用条例。此外,条例在制发程序上也较为严格,通常由权力机关批准,有关部门公布;或由权力机关直接通过公布,或由行政机关批准,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性法规用条例行文的,大多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发,这是条例的权威性与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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